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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新濠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王斌,陈茹,胡臣贵,天津众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17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主要负责人:赵永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博,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纬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郴,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D-1902室。法定代表人:王书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新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307室。法定代表人:吕春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书林,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祝滢,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王斌,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陈茹,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胡臣贵,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天津众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C-1702室。法定代表人:吕春华,总经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新濠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王斌、陈茹、胡臣贵、天津众成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新濠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王斌、陈茹、胡臣贵、天津众成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319366.2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新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新濠集团有限公司、王书林、祝滢、王斌、陈茹、胡臣贵、天津众成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31936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