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春秋与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秋,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48号原告:宋春秋,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沁林。原告宋春秋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凯思林全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宋春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春秋负担。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