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公安边防大队、罗金友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公安边防大队,罗金友,张春桃,罗高文,吴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公安边防大队,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望欣路2号。法定代表人凌岱兵。被执行人罗金友,男,1928年12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春桃,女,1937年9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罗高文,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美琴,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公安边防大队与罗金友、张春桃、罗高文、吴美琴(2017)浙0381执608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申诉请求,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0381执608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荣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学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