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晴露与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晴露,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252号原告:汪晴露,1991年3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MA1MLLLG58,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1114室。法定代表人:周燕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1995年8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崔永红,1995年6月4日生,住南京市花神科技园3栋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晴露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汪晴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晴露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晴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晴露负担。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