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付海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28665-3。代表人徐璇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海军,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海军(2015)宜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88937万元。被执行人付海军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