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新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82号被执行人:丁新礼,曾用名丁新理,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德胜寨村。被执行人丁新礼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大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丁新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在沈阳南台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丁新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按本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新礼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新礼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丁新礼在沈阳南台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丁新礼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杨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