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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争、田付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争,田付银,张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300号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争,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田付银,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张帅,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争、田付银、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争、田付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海燕审 判 员  潘长华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