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唐前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唐前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88号申请人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法定代表人陈玫珠,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前宗,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花红村*组,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申请人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前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前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市大旺礼尚亨涂料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前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正西街1栋1单元5楼8号房屋予以查封(权:00370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钰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