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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林洁新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715号罪犯林洁新。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揭东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洁新犯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洁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洁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谢浩涛、李燕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洁新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洁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社区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洁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洁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