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孔凡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孔凡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审86号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代表人任秉航,大队长。被申请人孔凡松,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其对孔凡松作出的41092810015833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发现,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王丽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