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鸿芝与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芝,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542号原告:郑鸿芝,女,汉族,1949年7月29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二组。住所:珲春市。负责人:王银生,男,汉族,1953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苏诉讼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鸿芝与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鸿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鸿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郑鸿艺负担。审 判 长 全 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