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朝阳车世界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朝阳车世界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325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66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朝阳车世界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朝阳车世界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