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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潘光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潘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异9号被执行人潘光坡。异议人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民。本院在执行潘光坡的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被害人戴某申请,本院向异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异议不应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审查。审 判 长  陈振寅审 判 员  寇建立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