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莉与十堰泽缘善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莉,十堰泽缘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65号申请人:韩莉,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十堰泽缘善实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十堰泽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闫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韩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泽缘善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921051900361181767,保险批单号:30921051900082710070)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十堰泽缘善实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十堰泽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