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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刘彦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刘彦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10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三组渔父南路002号。负责人:佘亚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英,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龙,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与被告刘彦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彦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彦龙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费用、利息共31602.79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彦龙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彦龙与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申领信用卡一张,刘彦龙使用该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欠款。至2017年8月9日,刘彦龙尚拖欠欠款本金、费用、利息共31602.79元。刘彦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0日,刘彦龙向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审查,同意向其发卡。刘彦龙领卡后使用该卡消费并透支,至2017年8月9日,刘彦龙拖欠欠款本金、费用、利息共31602.79元。透支款项逾期后,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多次向刘彦龙催讨,但刘彦龙一直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历史交易明细、邮政银行信用卡客户欠款表、催收记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刘彦龙是否应当偿还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及金额。刘彦龙向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申领信用卡,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向刘彦龙发放信用卡,应认定双方达成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刘彦龙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邮政银行桃源县支行要求刘彦龙偿还本金及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彦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彦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3160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刘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文承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慧君书 记 员 谢璐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