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琛与北京北强盛家具有限公司、陈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琛,陈学义,北京北强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694号原告:李琛,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陈学义,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被告:北京北强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自跳。原告李琛与被告陈学义、北京北强盛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