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才诉被告贾旭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才,贾旭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810号原告赵有才,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旭彦,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南华西路交通局家属院327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学府街。法定代表人谷红庆,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才诉被告贾旭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1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