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修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异6号异议人隋(随)双根,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洪山嘴镇宝石路*号。身份证号码4206201956********。委托代理人随昱,女,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隋双根女儿,身份证号码42068219831118202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贺修贵,男,194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修贵与被执行人隋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隋双根于2017年7月17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隋双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随昱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29日作出的(1995)河洪民督字第302号支付令未送达本人,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在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请求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修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永昌称,申请执行人于1995年11月26日申请支付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向异议人送达支付令,并于1996年2月28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现在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继续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贺修贵于199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隋双根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年12月4日向隋双根送达支付令,在支付令生效后,本院于1996年3月12日向异议人隋双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因多种原因未执结,2017年1月5日贺修贵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向异议人送达支付令后,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时效已中断,申请执行人贺修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隋双根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隋双根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随昱:住老河口市美景小区悠然居。电话1517268****审判长 邵建宏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魏根理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