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新岐与于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3号原告:刘新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永茂,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月霞,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上都苑**号***室。原告刘新岐与被告于永茂、于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