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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新岐与于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3号原告:刘新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永茂,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月霞,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上都苑**号***室。原告刘新岐与被告于永茂、于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