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伍朝银与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朝银,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804号原告:伍朝银,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法定代表人:易秋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男,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伍朝银与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伍朝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朝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朝银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