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发丽与车正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丽,车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周发丽。被执行人:车正国。申请执行人车正国与被执行人周发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香颂乐苑荷香居2幢1单元201室房屋及购置的汽车停车位归被执行人车正国所有,车正国贴补申请执行人周发丽人民币20万元,此款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即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本院判决被执行人车正国贴补申请执行人周发丽人民币20万元应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被执行人车正国给付。因被执行人车正国及申请执行人周发丽与周宇平有买卖合同纠纷,上述房屋已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查封,致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执行申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申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发丽本次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