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姚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姚光,梧州市双衡营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329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苏俊杰,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学新,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审第二被告:梧州市双衡营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钱鉴路大冲里3号。法定代表人:梁小洪。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07元,由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泽如郭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