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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姚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姚光,梧州市双衡营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329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苏俊杰,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学新,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审第二被告:梧州市双衡营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钱鉴路大冲里3号。法定代表人:梁小洪。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07元,由上诉人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泽如郭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