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侯军辉与候光辉、郭建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辉,候光辉,郭建格,杨同章,康现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80号之一原告:侯军辉,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赵红彩,南和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候光辉,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被告:郭建格,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杨同章,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被告:康现革,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侯军辉与候光辉、郭建格、杨同章、康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侯军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候光辉、郭建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辉撤回对被告候光辉、郭建格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