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项香婷、郑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香婷,郑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项香婷,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郑子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项香婷与被执行人郑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香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子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项香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项香婷申请(2017)浙1123执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