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莫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5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金77411.4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8元,承担执行费10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莫某某自愿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莫某某500元直至债务××(该××款项××人××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62×××16);二、本案的执行费1061元,由莫某某承担;三、被执行人莫某某给清和解协议的款项后,双方同意总结(2015)金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莫某某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某某可申请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恢5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