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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4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李庆国,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跟随被害人刘某某进入本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刘某某的暂住处,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欲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身体原因而未遂。后被被害人亲属发现并报警而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某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华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人民陪审员  庞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