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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美碧、武汉一七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美碧,武汉一七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34号之一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被告:黄美碧,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武汉一七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16层10号。法定代表人:韦荣建,董事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美碧既不能依法向其直接送到诉讼文书,亦不能采取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 宏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