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梁林龚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梁林,龚培,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任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梁林,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龚培,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18-6。法定代表人:王一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梁林、龚培、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铃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