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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建斌与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斌,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斌,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生,和顺县牛川乡南庄村人,现住和顺县,和顺县公路段职工。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口。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建斌与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斌机械租赁费37500元、执行费462元,诉讼费506元,共计384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4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泰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