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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启恒与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恒,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103号原告:王启恒,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徐平,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王启恒与被告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恒负担。审判员  佘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