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费文敦、史宽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文敦,史宽望,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费文敦,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史宽望,男,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金坛市儒林镇。法定代表人:许延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文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宽望、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