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阔与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阔,昝华,田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869号原告:袁阔,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工商银行定西分行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昝华,女,汉族,通渭县陇阳乡乡镇府干部,现住通渭县文庙街。被告:田永红,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通渭县广播局干部,电话1521395****,系昝华丈夫。本院受理原告袁阔与被告昝华、田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昝华、田永红的经常居住地在通渭县文庙街,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