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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689号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宁波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普林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吉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十堰坤贵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