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1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钟伟驹、林志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钟伟驹,林志洪,曾理锋,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劳永华,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1403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3号。负责人:吴斌被执行人:钟伟驹,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志洪,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理锋,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B83号五层E2号。法定代表人:曾理锋被执行人:劳永华,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桂路A3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林志洪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曾理锋,钟伟驹,林志洪,劳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商都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流动贷款本金33972655.78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被告佛山市商都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6229783.56元以及罚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曾理锋、钟伟驹、林志洪、劳永华在债务本金7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以下财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7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5-57号商铺五(证号0313033844、0313033845);2.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17、18座(证号分别为0200341690、0200341689);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曾理锋,钟伟驹,林志洪,劳永华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40524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曾理锋,钟伟驹,林志洪,劳永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广东省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钟伟驹有八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其中六处均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其中有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凤樵圣堡17座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由本院评估拍卖,所拍价款为3330000元,本院已依法分配,其中有一处位于佛山市乐从镇沙边村委会织箩巷二巷3号的房产,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5058号正在处理,待本院处理完毕将依法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曾理锋有八处房产,其中六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均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其中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凤樵圣堡18座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由本院评估拍卖,所拍价款为3070000元,本院已依法分配,其中与钟伟驹共有的位于顺德××××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5-57号商铺五和位于顺德××××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5-57号商铺六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5058号正在处理,待本院处理完毕将依法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劳永华有六处房产,其中一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两处位于顺德区的房产,其抵押权人分别为劳艳贞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三处位于顺德××××从镇的房产,其抵押权人均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上述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林志洪有一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一处位于顺德区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有三十三处房产位于顺德××××从镇,均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有三十一处房产在顺德区,均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向佛山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劳永华有一辆粤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6324064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7608697.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4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