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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荣俭、魏勇等与天津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荣俭,魏勇,魏姗姗,天津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139号原告:魏荣俭,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勇,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姗姗,女,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工商大学在学,住北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市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程林庄路83号(办公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朱晓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该公司职员。原告魏荣俭、魏勇、魏姗姗与被告天津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魏荣俭、魏勇、魏姗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荣俭、魏勇、魏姗姗撤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