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玲、彭丽、张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81执保90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玲、彭丽、张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湘1281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经执行,本案部分保全,现已结案。保全结果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克光的存款59.2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唐玲的存款15032.57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彭丽的存款11756.8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四、冻结被申请人彭丽的存款75411.3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五、冻结被申请人彭丽的存款26.75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