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勇波与被执行人董慧玲离婚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勇波,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慧玲,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勇波与董慧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慧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北环路支行卡号为:622150177XXX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董慧玲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董慧玲卡号为:62215017XXXX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审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