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艳凤、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华侨住宅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艳凤,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艳凤,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西部华侨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海岸海华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模平。上诉人郑艳凤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部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郑艳凤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郑艳凤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艳凤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艳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