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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沈忙宝,费梅,黄瑞玉,赵巧玲,沈羊林,姜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红兰中路11号。负责人:杨红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罗一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沈忙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开村**组。投资人:黄瑞玉。被执行人: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住所地东台市青蒲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沈羊林。被执行人:沈忙宝,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费梅,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瑞玉,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赵巧玲,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沈羊林,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姜秋琴,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86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沈忙宝、费梅、黄瑞玉、赵巧玲、沈���林、姜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沈忙宝、费梅、黄瑞玉、赵巧玲、沈羊林、姜秋琴住所地均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申请执行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东台市金三角型材厂、沈忙宝、费梅、黄瑞玉、赵巧玲、沈羊林、姜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86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