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郑学义、田洪彩、王长江、郑学玲、符秀生、郑学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5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学义、田洪彩、王长江、郑学玲、符秀生、郑学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学义、田洪彩、王长江、郑学玲、符秀生、郑学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学义、田洪彩、王长江、郑学玲、符秀生、郑学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