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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民与被告杨维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杨维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99号原告:杨新民,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杨维斌,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杨新民与被告杨维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新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新民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