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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732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袁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7月26日,原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8月10日,反诉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及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财产保全费3,4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合计诉讼费12,110元,由原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676元(已付),被告上海汉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62元。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