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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红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37号被执行人张云红,曾用名张云洪、张杰,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终字第702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执行没收张云红所有的夏利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由于张云红所有的夏利轿车资料不齐全,无法拍卖和办理过户等手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攀枝花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没收田仁学、乃古尔沙、胡琴、李翠英、张云红、胡挺、李文程等七人运输毒品罪赃物处置情况说明的函》,征询处置方案和处置价格。攀枝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向攀枝花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对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物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按照车辆报废标准作价175.00元,此款已上缴攀枝花市财政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字第702号刑���裁定书有关没收被执行人张云红所有的夏利轿车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