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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唐玉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玉华,唐陈佳,郑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B13室。法定代表人:方昭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芸,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玉华,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陈佳,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文新,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玉华、唐陈佳及原审第三人郑文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上海涵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代理审判员  吴 丹审 判 员  杨斯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长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