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连红唐小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秋,张连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秋,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连红,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17)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兴德、检察官助理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小秋在梁平区合兴镇××村××组村民石某家,趁无人之际,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将石某家的“海信”牌液晶电视机1台盗走。经认定,被盗的电视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76元。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在梁平区云龙镇街道,趁无人之际,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刘某家中,将刘某客厅内的“金翔”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盗走。经认定,被盗电脑主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元。2017年5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扈家巷路口和双桂街道一租赁屋内将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抓获。2017年5月26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被盗的电脑主机1台。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赔偿了被害人石某、刘某的损失。另查明,被告人张连红犯盗窃罪,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23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连红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币(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廖某、邓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唐小秋、张连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张连红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连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小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张连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小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连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23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连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的缓刑宣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已缴纳二千元人民币)。(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登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长平实习书记员刘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