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永与俞洪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俞洪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966号原告:张永男。被告:俞洪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77550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男诉被告俞洪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张永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