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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长春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长春,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升峰,局长。被执行人:龚长春,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英,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龚长春、林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以因受二胎政策变化,对该案先撤回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