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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与刘国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兰,刘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特174号申请人:杜玉兰,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刘国瑞,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人:刘颖(系被申请人刘国瑞之独生女),女,1980年6月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杜玉兰申请认定刘国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杜玉兰称,杜玉兰与刘国瑞系夫妻关系,刘国瑞患阿尔兹海默病多年,生活无法自理,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一直由杜玉兰照看。现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刘国瑞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刘国瑞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刘国瑞的生活,管理刘国瑞的财产,因此,杜玉兰申请对刘国瑞进行鉴定,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颖称,我母亲杜玉兰陈述属实,我父亲刘国瑞确实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杜玉兰与刘国瑞系夫妻,刘颖系二人独生女。2017年5月2日,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刘国瑞为痴呆(阿尔兹海默病)。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杜玉兰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国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20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刘国瑞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刘国瑞因��病影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杜玉兰作为刘国瑞丈夫,要求宣告刘国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刘国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文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