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辉林矿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辉林矿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盘县辉林矿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法定代表人胡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组织机构代码68396262-X。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盘县辉林矿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2782元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5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762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份财产但无法变现,故对本案作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参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