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华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华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58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华兵,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华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华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颜华兵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沙地王村427号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倪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香烟1条。涉案香烟价值450元。案发后,涉案香烟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倪某。2、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颜华兵到绍兴市柯桥区安某五星电动车车行对面的非机动车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尤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手机1部。涉案手机价值2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尤某。3、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颜华兵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村红桥头92-1号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倪佳丽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车钥匙1把、零食若干。涉案车钥匙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倪佳丽。4、201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颜华兵到绍兴市柯桥区安某国际景园小区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瞿化辉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手表1只、车钥匙1把、美元135元及人民币至少70元。涉案手表价值1500元。案发后,涉案手表、车钥匙、美元135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瞿化辉。另查明,被告人颜华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颜华兵处扣押了绒毛玩具2个、贵州王某酒2瓶、现金111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华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汇率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起赃经过,倪某、尤某、倪佳丽、瞿化辉的陈述,钟表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颜华兵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颜华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颜华兵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被告人颜华兵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华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现金一千一百十二元六角,其中七十元发还给瞿化辉,余款一千零四十二元六角发还给被告人颜华兵,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